飞行理论图解 · 法规

空域与飞行高度层图解

A/B/C/D 四类 · 高度层 · 过渡高度

天空也分三六九等:哪里能飞、飞多高、听谁的
高度层一层一层数,东单西双分方向

A/B/C/D 四类 · 900 米以上按高度层 · QNH → 1013.2

空域有种类、有层级:机场飞行空域、航路、走廊、禁区各司其职,管制空域分 A/B/C/D 四类由高到低;巡航高度按真航线角东西分向配备高度层;起飞着陆间高度表基准在 QNH 与 1013.2 百帕之间切换;最低安全高度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压的红线。本页把空域体系一次讲清。

01 空域种类

机场飞行空域 · 航路 · 走廊 · 禁区

民用空域 · 按使用和管理内容分 飞行情报区 提供航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 管制等服务空间 空中禁区 禁止进入 限制区 限制进入 危险区 危险活动 我国共划 11 个飞行情报区:沈阳、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昆明、武汉、兰州、乌鲁木齐、台北、香港、三亚 机场飞行空域 · 划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驾驶术(特技/编队/仪表) 科研试飞 射击 低空 超低空 海上 夜间 等待 仪表(云中)飞行空域边界距航路、走廊等边界 ≥10 千米 等待空域 等待航线 ≥600 米 最低高度层距地面最高障碍物真实高度 ≥600 米 通常划在导航台上空;飞行频繁的机场也可划在附近上空 需要时还可划设 空中走廊 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上空 空中放油区 紧急放油使用 临时飞行空域 临时划设使用 国家重要政治、经济、军事目标上空,可划设空中禁区、临时禁区
空域种类
机场飞行空域、航路、航线、空中禁区、限制区、危险区;需要时还可划设空中走廊、空中放油区、临时飞行空域
机场飞行空域
划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;仪表(云中)飞行空域边界距航路、走廊等边界 ≥10 千米
空域内容
驾驶术(特技/编队/仪表)、科研试飞、射击、低空、超低空、海上、夜间、等待等空域
等待空域
通常划在导航台上空,飞行频繁的机场也可划在附近上空;最低高度层距地面最高障碍物真实高度 ≥600 米
高度层两口径
口径一:8400 米以下每 300 米一层、8400 米以上每 600 米一层;口径二:8400~8900 米每 500 米一层、8900~12500 米每 300 米一层、12500 米以上每 600 米一层(考纲两处口径并存,照录待确认)
按使用管理分
飞行情报区、空中交通服务空域、禁区、限制区、危险区
飞行情报区
可提供航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划定空间;我国共划 11 个(沈阳、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昆明、武汉、兰州、乌鲁木齐、台北、香港、三亚)
禁区
国家重要政治、经济、军事目标上空,可划设空中禁区、临时禁区

注 · 高度层「每 300 米 / 每 600 米」与「每 500 米 / 每 300 米 / 每 600 米」两处口径在考纲原文中并存,本页照录、不自行取舍;应试先以题目给出的口径为准。

02 管制空域 A~D

高空 · 中低空 · 进近 · 塔台

A/B/C/D 管制空域 · 垂直分层(示意,不按比例) A 高空管制空域 我国境内 6000 米(不含)以上 · 分若干高空管制空域 必须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,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B 中低空管制空域 6000 米(含)以下 · 最低高度层以上 · 分若干中低空管制空域 可按仪表规则;符合目视条件、经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批准,也可按目视规则 C 进近管制空域 垂直:6000 米(含)以下 · 最低高度层以上 水平:半径 50 千米或走廊口以内(除塔台管制范围外) 可按仪表规则;符合目视条件、经申请并经进近管制室批准,也可按目视规则 D 塔台管制空域 通常含起落航线、第一等待高度层(含)及其以下地表以上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可按仪表规则;符合目视条件、经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室批准,也可按目视规则 6000 米以上 6000 米(含) 最低高度层 地表 水平半径 50 千米 或走廊口以内 · 除塔台范围外 四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 必须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管制
A 高空
我国境内 6000 米(不含) 以上,分若干高空管制空域;必须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管制服务
B 中低空
6000 米(含) 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,分若干中低空管制空域;可按仪表规则;符合目视条件、经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批准,也可按目视规则
C 进近
垂直 6000 米(含) 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;水平半径 50 千米 或走廊口以内、除塔台管制范围外;可按仪表规则;符合目视条件、经申请并经进近管制室批准,也可按目视规则
D 塔台
通常含起落航线、第一等待高度层(含)及其以下地表以上空间和机场机动区;可按仪表规则;符合目视条件、经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室批准,也可按目视规则
共同要求
四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管制

注 · A 类只走仪表规则;B/C/D 类默认仪表规则,但满足目视条件且获对应管制室(中低空/进近/塔台)批准后,可改为目视规则飞行。记牢「谁批准、找谁的管制室」。

03 航路与走廊

宽度 · 上下限 · 走廊

航路 · 宽度与上下限 上限(要确定) 下限(要确定) 中心线 宽度 20 千米(中心线两侧各 10 千米) 受限可减,但不小于 8 千米 航空器沿中心线附近飞行 航路分 国际航路 · 国内航路 空中走廊 · 划在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上空 宽度通常 10 千米(中心线两侧各 5 千米) 受限时不小于 8 千米 走廊中心线 划设要明确走向、宽度、高度,兼顾进离场便利 航线分固定、临时;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、固定航线交叉,或穿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
航路
分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;宽度 20 千米(中心线两侧各 10 千米),受限可减但不小于 8 千米;要确定上限和下限
航线
分固定、临时;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、固定航线交叉,或穿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
空中走廊
划在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上空;划设要明确走向、宽度、高度,兼顾进离场便利;宽度通常 10 千米(中心线两侧各 5 千米),受限时不小于 8 千米

注 · 航路和走廊都记「中心线两侧各半」:航路半宽 10 千米、走廊半宽 5 千米;两者受限后都不能小于 8 千米总宽。

04 高度层配备

东单西双 · 每 600 / 1200 米一层

巡航高度层 · 按真航线角分向 90° 180° 270° 东向 0°~179° 西向 180°~359° VFR(CCAR-91 第 91.159 条) 离地 900 米以上水平巡航,须按 91.179 规定的高度层飞行 IFR 巡航平飞 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0°~179°(东向) 180°~359°(西向) 900~8100 米 每 600 米一层 600~8400 米 每 600 米一层 8900~12500 米 每 600 米一层 9200~12200 米 每 600 米一层 12500 米以上 每 1200 米一层 13100 米以上 每 1200 米一层 高度层按标准大气假定海平面算 真航线角从起点和转弯点量取
VFR
依据 CCAR-91 第 91.159 条:离地 900 米 以上水平巡航,须按 91.179 规定的高度层飞行
IFR
巡航平飞时,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
0°~179° 东向
900~8100 米 每 600 米一层;8900~12500 米 每 600 米一层;12500 米以上 每 1200 米一层
180°~359° 西向
600~8400 米 每 600 米一层;9200~12200 米 每 600 米一层;13100 米以上 每 1200 米一层
基准与量取
高度层按标准大气假定海平面算;真航线角从起点和转弯点量取

注 · 口诀「东单西双」:东向 0°~179° 的高度层通常为单数,西向 180°~359° 为双数;下段东西错开 300 米,中上段错开 600 米左右,高空改 1200 米一层。

05 过渡高度与拨正

QNH → 1013.2 → QNH

① 有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 起飞前 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 QNH 对正气压高度表固定指标 QNH 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度 将气压刻度 1013.2 百帕 对正固定指标 1013.2 hPa 着陆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 将机场 QNH 对正固定指标 QNH 巡航段:保持 1013.2 百帕基准 ② 没有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 起飞后上升到 600 米高 将气压刻度 1013.2 百帕 对正固定指标 1013.2 hPa 降落前进入机场区域边界或按空管指示 将机场场面气压 对正固定指标 场面气压 ③ 高原机场 · 假定零点高度(零点高度) 以标准大气压拨正的高度表,在道面上指针读数相当于场压高 0,称「假定零点高度」(零点高度) 起飞前 · 气压刻度调不到场面气压值时 将 1013.2 百帕对正固定指标(此时指示即假定零点高度) 降落前 · 调不到场面气压值时 按着陆机场空管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(接地时高度表指示高度)着陆 0 假定零点
有规定机场
起飞前: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 QNH 对正气压高度表固定指标;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度:将气压刻度 1013.2 百帕 对正固定指标;着陆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:将机场 QNH 对正固定指标
无规定机场
起飞后上升到 600 米 高:将气压刻度 1013.2 百帕 对正固定指标;降落前进入机场区域边界或按空管指示:将机场场面气压对正固定指标
假定零点高度
高原机场以标准大气压拨正的高度表,在道面上指针读数相当于场压高 0,称「假定零点高度」(零点高度)
高原起飞
起飞前气压刻度调不到场面气压值时:将 1013.2 百帕 对正固定指标(此时指示即假定零点高度)
高原着陆
降落前调不到场面气压值时:按着陆机场空管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(接地时高度表指示高度)着陆

注 · 拨正本质是「换基准面」:QNH 是海平面基准,1013.2 百帕是标准气压面基准,场面气压是机场道面基准;高原机场的「假定零点」就是标准气压拨正下把道面当 0 的读数。

06 最低安全高度

CCAR-91 · 第 91.119 条

CCAR-91 第 91.119 条 · 除起降需要外(农林喷洒按 M 章) 任何地方应保持合适高度,使动力装置失效应急着陆时不危害地面人员或财产 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 不受高度下限限制 但不得接近任何人员、船舶、车辆 或建筑物至 150 米(500 英尺)以内 人口稠密区以外 不低于离地 150 米(500 英尺) 150 米 (500 英尺) 人口稠密区 / 集镇 / 居住区上空 或露天公众集会上空 最高障碍物以上 300 米 (1000 英尺) 水平半径 600 米(2000 英尺)范围
依据
CCAR-91 第 91.119 条;除起降需要外,农林喷洒按 M 章执行
任何地方
应保持合适高度,使动力装置失效应急着陆时不危害地面人员或财产
人口稠密区
人口稠密区、集镇/居住区上空或露天公众集会上空:不低于 600 米(2000 英尺) 水平半径内最高障碍物以上 300 米(1000 英尺)
人口稠密区以外
不低于离地 150 米(500 英尺)
开阔水面/稀少区
不受高度下限限制,但不得接近任何人员、船舶、车辆或建筑物至 150 米(500 英尺) 以内

注 · 读法要拆开:人口稠密区上空没有独立的「600 米」绝对高度,而是「600 米水平半径」范围内取最高障碍物,再往上加 300 米;人口稠密区以外才是直接离地 150 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