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空也分三六九等:哪里能飞、飞多高、听谁的
高度层一层一层数,东单西双分方向
空域有种类、有层级:机场飞行空域、航路、走廊、禁区各司其职,管制空域分 A/B/C/D 四类由高到低;巡航高度按真航线角东西分向配备高度层;起飞着陆间高度表基准在 QNH 与 1013.2 百帕之间切换;最低安全高度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压的红线。本页把空域体系一次讲清。
01 空域种类
- 空域种类
- 机场飞行空域、航路、航线、空中禁区、限制区、危险区;需要时还可划设空中走廊、空中放油区、临时飞行空域
- 机场飞行空域
- 划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;仪表(云中)飞行空域边界距航路、走廊等边界 ≥10 千米
- 空域内容
- 驾驶术(特技/编队/仪表)、科研试飞、射击、低空、超低空、海上、夜间、等待等空域
- 等待空域
- 通常划在导航台上空,飞行频繁的机场也可划在附近上空;最低高度层距地面最高障碍物真实高度 ≥600 米
- 高度层两口径
- 口径一:8400 米以下每 300 米一层、8400 米以上每 600 米一层;口径二:8400~8900 米每 500 米一层、8900~12500 米每 300 米一层、12500 米以上每 600 米一层(考纲两处口径并存,照录待确认)
- 按使用管理分
- 飞行情报区、空中交通服务空域、禁区、限制区、危险区
- 飞行情报区
- 可提供航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划定空间;我国共划 11 个(沈阳、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昆明、武汉、兰州、乌鲁木齐、台北、香港、三亚)
- 禁区
- 国家重要政治、经济、军事目标上空,可划设空中禁区、临时禁区
注 · 高度层「每 300 米 / 每 600 米」与「每 500 米 / 每 300 米 / 每 600 米」两处口径在考纲原文中并存,本页照录、不自行取舍;应试先以题目给出的口径为准。
02 管制空域 A~D
- A 高空
- 我国境内 6000 米(不含) 以上,分若干高空管制空域;必须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管制服务
- B 中低空
- 6000 米(含) 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,分若干中低空管制空域;可按仪表规则;符合目视条件、经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批准,也可按目视规则
- C 进近
- 垂直 6000 米(含) 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;水平半径 50 千米 或走廊口以内、除塔台管制范围外;可按仪表规则;符合目视条件、经申请并经进近管制室批准,也可按目视规则
- D 塔台
- 通常含起落航线、第一等待高度层(含)及其以下地表以上空间和机场机动区;可按仪表规则;符合目视条件、经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室批准,也可按目视规则
- 共同要求
- 四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管制
注 · A 类只走仪表规则;B/C/D 类默认仪表规则,但满足目视条件且获对应管制室(中低空/进近/塔台)批准后,可改为目视规则飞行。记牢「谁批准、找谁的管制室」。
03 航路与走廊
- 航路
- 分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;宽度 20 千米(中心线两侧各 10 千米),受限可减但不小于 8 千米;要确定上限和下限
- 航线
- 分固定、临时;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、固定航线交叉,或穿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
- 空中走廊
- 划在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上空;划设要明确走向、宽度、高度,兼顾进离场便利;宽度通常 10 千米(中心线两侧各 5 千米),受限时不小于 8 千米
注 · 航路和走廊都记「中心线两侧各半」:航路半宽 10 千米、走廊半宽 5 千米;两者受限后都不能小于 8 千米总宽。
04 高度层配备
- VFR
- 依据 CCAR-91 第 91.159 条:离地 900 米 以上水平巡航,须按 91.179 规定的高度层飞行
- IFR
- 巡航平飞时,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
- 0°~179° 东向
- 900~8100 米 每 600 米一层;8900~12500 米 每 600 米一层;12500 米以上 每 1200 米一层
- 180°~359° 西向
- 600~8400 米 每 600 米一层;9200~12200 米 每 600 米一层;13100 米以上 每 1200 米一层
- 基准与量取
- 高度层按标准大气假定海平面算;真航线角从起点和转弯点量取
注 · 口诀「东单西双」:东向 0°~179° 的高度层通常为单数,西向 180°~359° 为双数;下段东西错开 300 米,中上段错开 600 米左右,高空改 1200 米一层。
05 过渡高度与拨正
- 有规定机场
- 起飞前: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 QNH 对正气压高度表固定指标;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度:将气压刻度 1013.2 百帕 对正固定指标;着陆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:将机场 QNH 对正固定指标
- 无规定机场
- 起飞后上升到 600 米 高:将气压刻度 1013.2 百帕 对正固定指标;降落前进入机场区域边界或按空管指示:将机场场面气压对正固定指标
- 假定零点高度
- 高原机场以标准大气压拨正的高度表,在道面上指针读数相当于场压高 0,称「假定零点高度」(零点高度)
- 高原起飞
- 起飞前气压刻度调不到场面气压值时:将 1013.2 百帕 对正固定指标(此时指示即假定零点高度)
- 高原着陆
- 降落前调不到场面气压值时:按着陆机场空管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(接地时高度表指示高度)着陆
注 · 拨正本质是「换基准面」:QNH 是海平面基准,1013.2 百帕是标准气压面基准,场面气压是机场道面基准;高原机场的「假定零点」就是标准气压拨正下把道面当 0 的读数。
06 最低安全高度
- 依据
- CCAR-91 第 91.119 条;除起降需要外,农林喷洒按 M 章执行
- 任何地方
- 应保持合适高度,使动力装置失效应急着陆时不危害地面人员或财产
- 人口稠密区
- 人口稠密区、集镇/居住区上空或露天公众集会上空:不低于 600 米(2000 英尺) 水平半径内最高障碍物以上 300 米(1000 英尺)
- 人口稠密区以外
- 不低于离地 150 米(500 英尺)
- 开阔水面/稀少区
- 不受高度下限限制,但不得接近任何人员、船舶、车辆或建筑物至 150 米(500 英尺) 以内
注 · 读法要拆开:人口稠密区上空没有独立的「600 米」绝对高度,而是「600 米水平半径」范围内取最高障碍物,再往上加 300 米;人口稠密区以外才是直接离地 150 米。